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事情条例
(2021年12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聚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1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宣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和规范新时代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事情,凭证《中国共产党章程》,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旌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头脑、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主要头脑、科学生长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头脑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切记使命,深入贯彻周全从严治党战略目的,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糜烂斗争,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可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从严从实增强自身建设,自觉接受监视,充分验展监视包管执行、增进完善生长作用。
第三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视专责机关,是党推进周全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糜烂斗争的专门实力。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使命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规则,检查党的理论和蹊径目的政策、党中央决议安排执行情形,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周全从严治党、增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糜烂事情。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焦点、全党的焦点职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直导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基础政治责任。
第四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遵照以下原则开展事情:
(一)坚持党的周全向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直导。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基础宗旨和群众蹊径。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验整体向导和小我私人分工认真相团结的制度。
(四)坚持严的主基调,周全从严、一严究竟。
(五)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推行职责。
(六)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第二章 向导体制
第五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向导下举行事情,推行党的最高纪律检查机关(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职责。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严酷执行增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直导的各项制度要求,实时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讨教汇报事情,研究重大事项、主要问题以及作出立案审查决议、给予党纪处分等事项向党中央讨教报告。执行党中央主要决议的情形应当专题报告。
第六条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下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向导下举行事情。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下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落实同级党的委员会推进周全从严治党、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糜烂事情的安排,执行同级党委作出的决议,实时向同级党委汇报事情,凭证划定讨教报告重大事项。
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增强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向导,对下级纪委的事情作出安排、提出要求;催促指导和支持下级纪委开展同级监视,检查下级纪委的事情,按期听取事情汇报,开展政治和营业培训;坚持核办糜烂案件以上级纪委向导为主,凭证划定审媾和批准下级纪委关于线索处理、立案审查、纪律处分等的讨教报告,凭证程序改变下级纪委作出的过失或者不当的决议,须要时直接审查或者组织、指挥审查下级纪委统领规模内有重大影响或者重大的案件。
第七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国家监察委员汇合署办公,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地方各级监察委员汇合署办公,实验一套事情机构、两个机关名称,推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实现纪委监委向导体制和事情机制的统一融合,集中决议、一体运行,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意会。
第三章 爆发和运行
第八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的天下代表大会选举爆发,每届任期和党的中央委员会任期相同。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聚会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当政治坚定、对党忠诚、敢于斗争、继续作为、清正清廉,具备组织向导纪律检查事情、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糜烂斗争的能力。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当认真推行以下职责:
(一)加入中央纪委全体聚会会议,起劲揭晓意见、提出建议。
(二)在纪律检查机关担负详细事情的委员,应当模范推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所肩负的纪律检查事情。
(三)未在纪律检查机关担负详细事情的委员,应当支持和资助外地区、本部分、本单位纪律检查机关开展事情;相识所在地区、部分、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向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落实党中央决议安排等情形,提出意见建议,主要问题实时向中央纪委常委会反应。
(四)对中央纪委的事情,以及中央纪委常委、其他中央纪委委员举行监视。
(五)肩负中央纪委安排的其他使命。
第十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体聚会会议的方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订贯彻落实党的天下代表大会和党中央决议决议的重大安排、重大步伐。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事情报告。
(三)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
(四)讨论和决议纪检监察事情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
(五)凭证权限审议主要党内规则或者规范性文件。
(六)决议或者追认给予中央纪委委员作废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七)研究决议常务委员会提请决议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体聚会会议决议的其他主要事项。
第十一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聚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聚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可加入聚会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凭证需要,可以安排有关职员列席聚会会议。
凭证讨论和决议事项的差别,接纳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法举行表决,赞成票凌驾应到会委员半数的为通过。
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给予作废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必需由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大都决议,报党中央批准。
第十二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议安排,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聚会会议的决媾和安排,向全体聚会会议报告事情,接受监视。在全体聚会会议闭会时代,行使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职权,主要包括:
(一)讨论向党的天下代表大会的事情报告,向党中央讨教报告事情,学习贯彻党中央决议安排。
(二)召集全体聚会会议,对拟提交全体聚会会议讨论和决议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三)讨论和决议纪检监察事情的主要问题、主要事项。
(四)凭证权限审议党内规则或者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以中央纪委名义立案审查的有关案件情形转达。
(六)凭证权限讨论和决议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
(七)决议给予中央纪委委员作废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并报党中央批准,待召开全体聚会会议时予以追认。
(八)凭证干部治理权限审议干部任免事项。
(九)研究决议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其他主要事项。
第十三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聚会会议一样平常按期召开,遇有主要情形可以随时召开。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聚会会议由中央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聚会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聚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审议干部任免事项必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凭证需要,可以安排有关职员列席聚会会议。
讨论和决议主要问题,应当举行表决。涉及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表决可以凭证讨论和决议事项的差别,接纳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法举行,赞成票凌驾应到会常委会委员半数的为通过。
第十四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聚会会议一样平常按期召开,遇有主要情形可以随时召开。办公聚会会议由中央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聚会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驻委的副书记、常委会委员及有关认真同志加入。办公聚会会议研究或者决议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决议安排。
(二)机关一样平常事情中需要研究、决议或者转达的主要事项。
(三)凭证权限讨论和决议对违犯党纪的党的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
(四)凭证干部治理权限讨论和决议有关干部任免事项。
(五)其他需要提交办公聚会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
第十五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凭证事情需要,设立须要的内设机构,遵照有关划定设置机构职能和权限。
第十六条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爆发,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相同。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聚会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上级党的委员会可以凭证事情需要,在下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时代,调动、任免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
第十七条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体聚会会议的方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议安排以及中央纪委事情安排,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和党委决议决议、上级纪委事情要求的重大步伐。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事情报告。
(三)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
(四)讨论和决议统领规模内纪检监察事情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
(五)凭证权限审议规范性文件。
(六)决议或者追认给予本级纪委委员作废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七)研究决议常务委员会提请决议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体聚会会议决议的其他主要事项。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议安排以及中央纪委事情安排,落实同级党委、上级纪委、本级纪委全体聚会会议的事情安排,向全体聚会会议报告事情,接受监视。在全体聚会会议闭会时代,行使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职权,主要包括:
(一)讨论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事情报告,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讨教报告事情。
(二)召集全体聚会会议,对拟提交全体聚会会议讨论和决议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三)讨论和决议统领规模内纪检监察事情的主要问题、主要事项。
(四)凭证权限审议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以本级纪委名义立案审查的有关案件情形转达。
(六)凭证权限讨论和决议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
(七)决议给予本级纪委委员作废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并报同级党委批准后,凭证划定报上一级纪委备案或者批准,待召开本级纪委全体聚会会议时予以追认。
(八)凭证干部治理权限审议干部任免事项。
(九)研究决议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决议的其他主要事项。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履职要求,全体聚会会媾和常务委员会聚会会议的召开、表决,以及机关机构设置等事项,参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划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党的下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照旧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凭证有关划定和详细情形决议。
党的下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爆发,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相同。
党的下层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事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下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履职要求等事项,凭证有关划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党的下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凭证需要实时召开全体聚会会议,转达学习党中央决议安排以及中央纪委事情安排,转达学习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事情安排,提出贯彻落实的详细步伐,研究讨论统领规模内纪律检查事情的主要问题、主要事项,凭证权限讨论或者决议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州里和企业、机关、高校等单位中的党的下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凭证党章、本条例和其他党内规则的有关划定,团结现实建设健全议事规则、事情制度,注重施展纪委委员在监视执纪、议事决议方面的作用,凭证事情需要可以组织纪委委员加入监视执纪有关事项。
党的下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凭证有关划定,设立须要的事情机构,配备专职事情职员。
党的下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指导和催促同级党的委员会所属下层党组织纪律检查委员推行职责、施展作用。
第二十三条 因调离外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缘故原由不相宜继续担当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应当辞去或者凭证程序免去其纪委委员职务。殒命、损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阻止党籍、受到作废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其纪委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地方纪委委员、下层纪委委员职务的,应当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主要使命
第二十四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坚定维护党章,增进党组织和党员牢靠树立党章意识、严酷遵守党章划定,施展党章作为管党治党总章程的作用,以严正的纪律牢靠党的团结统一。切实维护各项党内规则,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包管党内规则获得有用执行,增进依规治党。
第二十五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检查党的理论和蹊径目的政策的执行情形,坚持效劳党和国家事情阵势,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直导,推动党组织和党员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增强对党中央决议安排落真相形的监视检查,坚持跟进监视、精准监视、全程监视,催促党组织和党员履职尽责、继续作为,确保党中央政令流通、令行榨取。
第二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推进周全从严治党:
(一)协助同级党委制订周全从严治党妄想、妄想,推动各项事情落实。
(二)推动周全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制度执行,检查同级党委向导班子成员包括“一把手”管党治党责任落真相形,监视下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情形。
(三)增强对同级党委向导班子监视,发明班子成员包括“一把手”履职尽责、清廉自律等方面主要问题,凭证划定如实报告。
(四)协助同级党委增强对外地区本单位政治生态、党风廉政等情形剖析,有关问题向同级党委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
(五)协助同级党委开展巡视巡察事情。
(六)对一样平常监视、巡视巡察、审计监视等发明问题整改情形开展检查,通过增强监视推动整改常态化。
(七)协助起草相关党内规则和规范性文件。
(八)加入党委组织的管党治党有关专项事情。
坚持推行协助职责和监视责任有机团结,增进周全从严治党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视责恣意会协同。
第二十七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增强党风建设,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划定精神,大力弘扬党的庆幸古板和优良作风,驰而不息纠治形式主义、权要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坚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第二十八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反糜烂事情,坚定不移推进反糜烂斗争,坚持和完善党中央集中统一直导、各级党委统筹指挥、纪委监委组织协调、职能部分高效协同、人民群众支持加入的反糜烂事情体制机制。
施展党委反糜烂协调机构的统筹协调作用,开展反糜烂国际追逃追赃等事情,增强相关部分协作配合,增强反糜烂整体协力。
第二十九条 党的纪律检查事情坚持把一体推进不敢腐、不可腐、不想腐作为反糜烂斗争的基本目的、新时代周全从严治党的主要方略,惩办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系统施治、标本兼治,起劲取得更多制度性效果和更大治理效果:
(一)坚持无禁区、全笼罩、零容忍,坚持重阻止、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牢靠不敢腐。
(二)坚持将惩办糜烂与深化刷新、增进治理意会起来,深入查找制度和体制机制保存的问题,推动补齐制度短板、梗塞羁系误差、规范权力运行,强化不可腐。
(三)坚持教育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心宗旨,提高党性觉悟,提升品德修养,修养清廉文化,筑牢头脑上拒腐防变的堤坝,自觉不想腐。
第三十条 施展党的纪律检查事情在党和国家监视系统中的主要作用,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视,重点增强对向导干部特殊是主要向导干部的监视,提升监视全笼罩质量,增强监视的政治性、严肃性、协同性、有用性。
深化纪检监察体制刷新,推进纪律监视、监察监视、派驻监视、巡视监视统筹衔接,整合运用监视实力,构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监视机制。坚持以党内监视为主导,增进人大监视、民主监视、行政监视、司法监视、审计监视、财会监视、统计监视、群众监视、舆论监视等种种监视有机意会、相互协调,健全信息相同、线索移交、步伐配合、效果共享等机制,形成常态长效的监视协力。
第五章 事情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围绕实现党章付与的使命,坚持聚焦主责主业,推行监视、执纪、问责职责。
坚持把监视作为基本职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综合思量过失性子、情节效果、主观态度等因素,依规依纪依法、精准有用运用监视执纪“四种形态”:
(一)党员、干部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稍微违纪问题,或者有一样平常违纪问题但具备免予处分情形的,运用监视执纪第一种形态,凭证划定举行谈话提醒、品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
(二)党员、干部有一样平常违纪问题,或者违纪问题严重但具有自动交接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运用监视执纪第二种形态,凭证划定给予忠言、严重忠言处分,或者建议单处、并处停职检查、调解职务、责令告退、免职等处理。
(三)党员、干部有严重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违纪并组成严重职务违法的,运用监视执纪第三种形态,凭证划定给予作废党内职务、留党观察、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建议给予降职或者依法给予免职、开除公职、调解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
(四)党员、干部严重违纪、涉嫌犯法的,运用监视执纪第四种形